我校是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同意开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单位,2014年接受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获得学士学位,并已于获得学位后在申请学位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关行业(或单位)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即须于2011年3月31日之前获得学士学位);在申请学位专业(或相近专业)取得一定成绩。
2.一般不接受跨学科申请。跨专业申请者需补修2门所申请学位专业本科阶段主干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
二、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及联系人
序号 |
学科 |
专业 |
学院 |
联系人 |
电话 |
1 |
法学 |
马克思主义理论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李晓进 |
13296573396 |
2 |
管理学 |
工商管理 |
管理学院 |
吴金红 |
15827109371 |
3 |
经济学院 |
徐 慧 |
13517298009 |
4 |
工学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数学与计算机学院 |
窦 静 |
027-59367297 |
5 |
机械工程 |
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学院 |
张智梅 |
18171128402 |
6 |
管理科学与工程 |
管理学院 |
吴金红 |
15827109371 |
7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学院 |
章 昊 |
027-59367338 |
8 |
纺织工程 |
纺织科学与工程学院 |
丁 琳 |
027-59367574 |
13667158396 |
9 |
化学与化工学院 |
古江波 |
15377542358 |
10 |
服装学院 |
李 斌 |
027-59363717 |
11 |
理学 |
化学 |
化学与化工学院 |
古江波 |
15377542358 |
13 |
电子科学与技术 |
电子与电气工程学院 |
马玉奎 |
027-59367409 13007107902 |
14 |
艺术学 |
设计学 |
服装学院 |
李 斌 |
027-59363717 |
15 |
艺术与设计学院 |
韩 霜 |
15927152010 |
三、报名(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一)网上报名
申请人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www.chinadegrees.cn),进入“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提出申请,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及电子照片。
2014年网上报名时间为3月1日—20日,考试时间为2014年5月25日。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在网报后,应于3月1日—20日向我校研究生处交验以下材料: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获得的国(境)外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3.《武汉纺织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从我校研究生处网站下载,网址:http://gs.wtu.edu.cn/);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有关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综合鉴定材料(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密封);
5.两位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专家的推荐信;
6.申请人网报时的注册ID号。
我校研究生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委托相关学院采取笔试或口试方式,对申请人的学业水平进行考核,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研究生处在3月下旬将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我校同意接受的申请人于4月入学。
我校研究生处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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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一号武汉纺织大学行政楼3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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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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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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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027-5936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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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习方式
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后,持通知书到申请学位专业所在学院,缴纳相关费用。由所在学院按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安排课程学习和考试,课程学习采取与我校研究生同班上课或单独开班的形式进行,并由所在学院建立申请人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档案。申请人所修课程成绩,可作为其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有效成绩。
申请人自入学之日起,自动进入本次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程序。申请人必须在四年之内完成我校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修满学分,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并通过我校组织的学位论文答辩,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具体情况按《武汉纺织大学关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五、学习费用
请向各专业所属学院咨询。
六、其他
1.申请人提交的各类证件或其他材料均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2.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习,不再申请硕士学位,须由其本人向我校研究生处提交中止学习申请书,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但其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3.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武汉纺织大学校纪、校规和各项制度,违反者将通报其所在单位,严重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4.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的食宿由申请人自行解决。
5.本简章由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处
2014-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