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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质量从何而“严” ——对话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

发布日期:2014-03-27     作者:研究生处

背景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将全面构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彻底扭转研究生教育质量低下的现实状况。
根据《评估》要求,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应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健全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强制退出机制。该评估每6年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同时将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抽检》还强调,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
导师不导,学生“放养”,没有考不上的博士,没有毕不了业的硕士,这些都是中国研究生教育环节中广被诟病的现象。新出台的三项文件,能解决上述问题吗?三项文件中还有哪些亮点?勾勒了怎样的教育改革思路?就此记者采访了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相关负责人。
评估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或被撤销
问:如何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答:评估工作采取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诊断式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相结合、以自我诊断式评估为主的方式进行。评估工作每6年进行一轮,其中: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由学位授予单位统筹考虑、自主确定评估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学科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第6年为随机抽评阶段,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各单位完成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委托相关学术组织或社会机构,按比例、分类进行抽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分别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
每年10%的博士论文将被抽检
问:如何实施学位论文抽检?
答:学位论文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全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其中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抽检比例为10%左右,抽检论文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抽检比例为5%左右。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将反馈学位授予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形式公布。学位授予单位将专家评议意见作为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抽检结果将作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将加大对不合格学生的淘汰力度
问: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如何建设?
答:应充分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导师在质量保证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导师的质量意识;应统筹各类研究生教育经费,形成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奖助学金制度,激发研究生学习积极性,加大对不合格学生的淘汰力度;应定期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国际评估;应着力推进质量信息公开,建立研究生毕业前质量反馈和毕业后质量跟踪调查制度,并根据调查结果,提高培养质量。
问:教育行政部门如何加强质量监督?
答:一是制订质量基本要求。按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制订《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为学位授予单位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提供依据。二是开展必要的质量监督。依法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学位论文抽检等质量检查工作,健全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强制退出机制。三是建立质量信息平台。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引导社会各界客观参与质量监督。四是加强资源配置与质量的衔接。建立研究生教育绩效拨款制度,加强财政拨款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有效衔接。五是加强区域统筹。在质量保证重心下移的同时,加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研究生教育质量统筹监管的力度。
链 接
从发达国家研究生教育实践经验看,建立长效质量保障体系,是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的有效途径,也是世界各国研究生教育发展和质量保障的共同经验,无论是美国、日本、英国、法国等世界发达国家,还是印度、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质量保障体系,为保证本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研究生教育大国向研究生教育强国迈进的关键阶段,急需构建一个与研究生教育强国建设相适应、充满活力的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持续提升。
   (光明日报3月18日第五版 晋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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