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限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及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本校学习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的研究生,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完成其他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三)具备相应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成果。学术型研究生以武汉纺织大学为第1署名单位、本人为第1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1篇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含录用);或取得1项专利授权;或获得1项软件著作权;或承担1项厅局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并结题;或取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有证书)。专业型研究生要有半年专业实践经历。
以上成果排序均为研究生第1,或导师第1、研究生第2,若本专业学位标准对成果有更高要求,以学位标准为准。
第五条 学位申请及资格审查:
(一)硕士学位申请每年进行2次,申请人应在答辩前3个月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硕士学位者应按要求向研究生处提交下列材料:学位申请表、成绩单、中期考核登记表、在学期间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学位论文等。
(三)申请人所在学院负责资格审查,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签署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硕士学位:
1.尚处于处分期内者:
2.不符合申请基本条件者。
第六条 学术水平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本学科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五)学位论文有新的见解,并通过答辩。
第七条 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工作一般占研究生全部学习时间的1/2,学位论文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一)论文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自己的新见解或新成果,对社会发展或学术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论文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一般包括绪论、论文主体、结论、参考文献、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和参加科研情况等。社会科学一般不少于3万字,自然科学一般不少于2万字。论文摘要一般要求600-1000字。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按国家及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结论应符合逻辑。
(四)学位论文的格式详见《武汉纺织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八条 学位论文审查:
(一)学位论文提交
在通过学位申请资格审查之后,研究生必须将论文送交指导教师审阅,导师参照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方能提交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评阅和答辩。
(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1.提交检测的论文版本与导师审定的论文版本内容必须一致,如发现版本不一致情况,直接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2.检测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对他人的学位论文、期刊论文及其他学术成果进行整篇、段落或句子的抄袭,是否存在篡改、伪造实验数据和引文不规范等问题。
3.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培养单位密切配合,检测重复率标准如下:
类型 |
直接通过 |
修改再检 |
不通过 |
学术硕士 |
<20% |
20%≦—<35% |
≧35% |
专业硕士 |
<25% |
25%≦—<35% |
≧35% |
备注:以上比例值均指“去除本人成果”后的检测结果。
4.“不通过”的学位论文,推迟至下一次申请;“直接通过”的学位论文,可不再修改直接送审,若研究生检测后修改,新修改论文须再次检测通过后送审,检测结果按原标准处理;“修改再检”的学位论文,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审核重新定稿签字后,交研究生处进行再次检测,检测不通过,推迟至下一次申请。
(三)学位论文评阅
1.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阅。
2.论文评阅人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责任心强、学风正派的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每篇论文的评阅人不得少于2名。
3.学位论文的评阅采用双盲形式匿名评审,送审时不标注学生和导师姓名,反馈结果时不公开评阅人的姓名及相关信息。
4.学位论文一般送至外单位专家评阅,申请人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不得作为本论文的评阅人,申请人不得参与学位论文评阅的送审工作。
5.评阅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写出详细评语。
(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2)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4)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他优缺点。
(5)论文的创新性,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
(6)论文需要作出哪些方面的修改。
6.评阅结果及处理
若2名评阅人认为论文达到学位要求水平,可以参加答辩;若1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需补聘1名评阅人;若2名评阅人认为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不能参加答辩,推迟至下一次申请。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2.答辩工作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委托学位申请人所在的学院组织,以公开的形式进行。
3.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各学院在答辩前应组织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至少5名(单数)同行专家组成,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必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中至少有1位来自企业、工程部门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申请人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4.答辩准备
(1)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答辩组织单位至少提前7天确定答辩时间、地点,及时通知答辩学生做好答辩准备。已办理保密手续的论文,可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答辩。
(2)答辩组织单位至少提前7天将答辩论文提交给答辩委员会成员,以备答辩委员熟悉答辩论文。
(3)答辩组织单位答辩前向研究生处提交《答辩委员审批表》。
5.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宣布答辩注意事项和答辩顺序。
(2)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并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提出问题,由学位申请人答辩。
(4)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结束,休会,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答辩秘书介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和评阅意见,答辩委员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讨论,在学位论文答辩评审表上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拟定并通过答辩决议,答辩决议书由主席签字。
(5)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6)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6.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答辩委员会应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报学院教授委员会审定。
7.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不含2/3),方为通过。
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各学院保管备查。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1次。
第十条 学位申请及材料:
学位申请人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
(二)硕士学位论文;
(三)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四)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基本信息表;
(五)硕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文档(保密论文除外);
(六)其他(视情况而定)。
以上材料提交给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1.学院教授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1/2同意(不含1/2),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于每年规定时间内上报。如不能按时上报的,列入下次申请计划。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一般每年6月、12月),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1/2同意(不含1/2),方可作出通过审核的决定。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投票。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相应的学位申请及评定书中,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
5.硕士学位授予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关于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规定: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小组认定的情节严重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1.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2.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所引用资料;
3.其他学术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
以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对认定结果有争议的,允许当事人申诉1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同行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匿名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再予以认定,并将审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讨论撤销学位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1/2同意(不含1/2),方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撤销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2.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3.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4.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5.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我校硕士学位,可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留学研究生可颁发中英文学位证书,证书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办公室统一制作。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之日。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硕士学位授予中的各类争议。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