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规范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行为,促进研究生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除了特别说明的条款以外,适用于各类在籍的研究生。
第二章 违纪与处分
第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
第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行为者:
(一) 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国家权力机关处理者:
(一) 被处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 触犯国家刑法,构成刑事犯罪,被处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一) 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包括冒领、虚报)公私财物、盗用他人通信帐号或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一) 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下同)处分;
(二) 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
(一) 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屡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寻衅滋事、侮辱妇女、聚众斗殴等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一) 凡在校园内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带有黄色淫秽内容的相关软件等淫秽物品,经批评教育再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持有毒品、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一) 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
(二) 扰乱课堂、校园、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
(三)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私用电炉等电热器,或造成火灾,或破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线等公共设施;
(四) 因成绩、论文评审、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有关人员寻衅滋事,或诽谤、恐吓、报复等;
(五)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
(六)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四条 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或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擅自离校者,旷课一天按4学时累计):
(一) 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达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 对无故旷课未达10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校、院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内不得将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开至鸣叫状态。所佩带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在教学场所发出鸣叫者,按影响课堂秩序处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 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二) 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告;
(三) 监考教师要求出示研究生证明而拒绝出示;
(四)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五) 在考试过程中与别的考生谈话;
(六) 将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文曲星等强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带入考场;
(七)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将考卷携出考场。
第十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 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
(二) 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三) 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
(四) 参与团伙作弊;
(五) 在考场内使用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
(六) 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等物品在考试过程中或交卷时被他人利用,视为双方作弊。
(七) 其他考试作弊以监考老师报研究生处审核认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一) 请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二) 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三) 组织团伙作弊。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 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一)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盗用他人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软件程序及其计算结果)等技术成果居为己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 私自篡改课程成绩,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 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 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六) 代他人写学术文章或学位论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请他人代写或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在学位论文和发表的学术论文(包括期刊论文、会议论文等技术文章)中存在抄袭或剽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存在严重抄袭或剽窃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 第二次因同样原因受违纪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 对享受奖学金者,自受到违纪处分的当月起,在一年内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二) 受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五条 对于非学历教育研究生,在校的违纪行为由学校处理,在工作单位或属地的违纪行为由所在单位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
第二十七条 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处理结论见面后三天内,可向研究生处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复审完毕。处分决定书下达后一般不得更改。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违纪处分的具体处理部门为研究生处。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讨论决定,报研究生处备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研究生处报主管校长直至校长办公会审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