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深入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学位授予质量保障体系,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管理,根据《武汉纺织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含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留学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申请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学术价值、创新性及应用价值,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突出实践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四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侧重学术创新能力评价,应体现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科学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侧重实践创新能力评价,应体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实践成果的产出。
第二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五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占研究生全部学习时间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论文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
(二)论文应体现作者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论文应反映出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或取得一定的创新性成果。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论文选题应瞄准学科前沿或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二)论文应体现作者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论文应反映出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八条 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一)论文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留学生学位论文可用英文撰写,但须附中文摘要;
(二)论文一般包括绪论(或引言)、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与分析、结论与展望、参考文献等部分;
(三)硕士学位论文正文字数:社会科学一般不少于3万字,自然科学一般不少于2万字;
(四)自然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6万字,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10万字;
(五)硕士学位论文摘要一般要求600-1000字,博士学位论文摘要一般要求1000-1500字;
(六)论文格式按照《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执行。
第三章 实践成果认定标准
第九条 为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突出实践创新能力培养,在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推行实践成果替代学位论文制度。
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可用以下实践成果之一申请学位:
(一)高水平学科竞赛获奖(附清单):作为核心成员获得“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A+类赛事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前三);
(二)专利授权:获得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研究生第二);
(三)软件著作权:获得与学位论文研究方向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排名第一);
(四)工程设计方案:完成企业委托的技术研发或工程设计方案,形成完整技术报告(不少于1.5万字),并通过企业验收或鉴定(附企业盖章的验收或鉴定报告(排名第一));
(五)行业标准:参与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制定并正式发布(排名前二);
(六)科技成果转化:完成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金额达到学校规定标准,学生的贡献度不低于30%;
(七)艺术作品:在省部级以上展览、演出中公开展示或发表(排名第一);
(八)调研咨询报告: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调研或咨询报告,并获得采纳证明(排名第一);
(九)创新创业项目:主持完成国家级或省级研究生创新创业项目并结题优秀(排名第一)。
第十一条 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审核程序:
(一)研究生填写《实践成果替代学位论文申请表》,提交成果证明材料;
(二)导师对成果的真实性、创新性及与学位的关联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至少1名行业专家)对成果进行认定评审;
(四)评审通过后,组织公开答辩,答辩程序参照学位论文答辩执行。
第十二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原则上应撰写学位论文申请学位。特殊情况下,经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也可申请用实践成果替代,但须满足学术学位相应要求。
第四章 学术成果要求
第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前,须取得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学术成果,体现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术成果要求(满足其一):
(一)以武汉纺织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共同一作的文章仅认定一次)上发表1篇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含录用);
(二) 获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研究生第二);
(三)获得1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排名第一);
(四)获得1项软件著作权登记(排名第一);
(五)承担1项厅局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并结题(排名前三);
(六)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有证书)(排名前六)。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成果要求:
(一)原则上应完成1年及以上(含1年)的专业实践,并提交《专业实践总结报告》;
(二)实践报告应不少于5000字,内容包括实践单位情况、实践任务、工作过程、实践成果等;
(三)实践报告由实践单位和校内导师共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位申请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学术成果要求:
(一)学术型研究生以武汉纺织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本学科领域学术刊物(TOP5)发表2篇学术论文(含录用);或学术型研究生以武汉纺织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本学科领域学术刊物(TOP5)发表1篇学术论文(含录用)且取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承担1项厅局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并结题(排名前三);或取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有证书,排前三)。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时要有1.5年及以上(含1.5年)专业实践经历。
(二)或满足学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学术成果要求。
第十七条 学术成果时效:
(一)成果须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以正式发表或录用通知为准;
(二)录用通知须附缴费凭证或正式录用证明;
(三)成果申请截止时间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三)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通过导师审阅;
(四)达到本细则规定的学术成果或实践成果要求;
(五)缴清在校期间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程序:
(一)研究生填写《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二)导师审阅学位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
(三)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培养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五)研究生院复核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次学位申请资格: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二)课程学习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
(三)学术成果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四)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未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提交要求:
(一)提交检测的论文版本与导师审定的论文版本内容必须一致;
(二)如发现版本不一致情况,直接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三)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应为PDF格式最终版本,仅隐去能反映作者和导师姓名等身份信息的内容。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二十二条 所有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须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含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检测)。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盲审前检测标准:
类型 | 直接通过 | 修改再检 | 不通过 |
学术型硕士 | <20% | 20%≦—<35% | ≧35% |
专业型硕士 | <25% | 25%≦—<35% | ≧35% |
学术型博士 | <15% | 15%≦—<30% | ≧30% |
专业型博士 | <20% | 20%≦—<30% | ≧30% |
第二十四条 人工智能(AI)生成内容检测:
(一)所有学位论文须进行AI生成内容检测;
(二)检测结果为“AI代写高风险”的论文,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检测结果处理:
(一)合格:可进入论文评阅环节;
(二)待修改: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审核重新定稿签字后,进行再次检测;检测通过方可送审;二次检测仍不合格者,推迟至下一批次申请;
(三)不合格:直接推迟至下一批次重新申请学位。
第二十六条 文字复制比例说明:
(一)检测结果包含论文中标注引用的部分;
(二)总文字复制比为“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
(三)如培养单位有更高要求,按照培养单位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七条 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学位论文方可进入评阅环节。
第二十八条 评阅人要求:
(一)评阅人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责任心强、学风正派的人员;
(二)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三)硕士学位论文每篇论文的评阅人不得少于2名,博士学位论文每篇论文的评阅人不得少于3名。
第二十九条 论文评阅方式: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采用双盲匿名评审形式,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实施;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送审至校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
(三)送审时不标注学生和导师姓名,反馈结果时不公开评阅人姓名及相关信息;
(四)学位论文一般送至外单位专家评阅;
(五)指导教师不得作为本论文的评阅人。
第三十条 评阅结果认定标准:
(一)评阅意见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档;
(二)“优秀”“良好”和“及格”视为“合格”;
(三)“不及格”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评阅结果处理:
(一)所有评阅人均为“合格”者,可进入答辩环节;
(二)1名评阅人为“不合格”,需补聘1名评阅人;补评结果为“合格”者,可进入答辩环节;补评结果为“不合格”者,取消当次答辩资格;
(三)所有评阅人均为“不合格”,直接取消当次答辩资格,推迟至下一次申请。
第三十二条 对评阅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一)研究生或导师对评阅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增聘2名专家进行复审;
(三)复审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同一论文同一轮次仅可申诉一次。
第八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三条 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第三十四条 答辩组织:
(一)答辩工作由培养单位组织,以公开形式进行;
(二)培养单位须于答辩前7日将答辩安排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向全校公告;
(三)参加答辩的研究生导师全程回避该生的答辩过程。
第三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一)由至少5名(单数)同行专家组成;
(二)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
(三)必须聘请至少1名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
(四)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中至少有1位来自企业、工程部门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五)申请人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
(六)学校研究生教学督导可列席答辩并予以指导;
(七)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1人。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一)由至少5名(单数)同行专家组成;
(二)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其中半数(含)以上成员应当具有正高级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
(三)不少于三分之一为校外专家;
(四)申请人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
(五)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六条 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
(二)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并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三)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四)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评议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五)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第三十七条 答辩通过条件:
(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含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二)答辩决议应如实记录答辩情况,包括委员提问、申请人回答、表决结果等;
(三)答辩秘书须完整记录答辩过程,特别是校外答辩专家意见应单列提交。
第三十八条 答辩结果处理:
(一)答辩通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答辩不通过:可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至少修改3个月),重新答辩一次。
第三十九条 答辩信息公开:
(一)答辩时间、地点、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提前7日公示;
(二)答辩公告应注明投诉监督渠道;
(三)答辩结果应在答辩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布。
第九章 学位授予审议
第四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答辩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1/2同意(不含1/2),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二)重点审核课程学习完成情况、学术成果达标情况、论文质量及评阅答辩意见;
(三)审议通过的,签署意见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审议不通过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授予进行终审;
(二)审议须召开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授予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位授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为准。
第十章 质量监督与抽检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位论文质量抽查制度:
(一)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对已授学位的学位论文进行校内抽查评审;
(二)抽查评审委托校外专家在“双盲”条件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 校外抽检结果处理:
(一)上级部门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纳入培养单位和导师年度考核;
(二)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视情况核减培养单位招生指标;
(三)对相关导师,视情况暂停招生资格1-3年。
第四十五条 答辩专家质量追溯:
(一)建立答辩专家质量档案,记录答辩专家的履职情况;
(二)对因把关不严导致抽检不合格论文的校外专家,不再邀请担任答辩专家;
(三)对相关校内答辩专家,酌情减少下一年度招生指标。
第十一章 申诉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对学位申请、评阅、答辩、授予等环节的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申诉受理范围:
(一)认为不符合学位申请条件被取消资格;
(二)对论文评阅结果有异议;
(三)对答辩委员会决议有异议;
(四)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异议。
第四十八条 申诉程序:
(一)申请人自接收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材料;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院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