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以及湖北省教育厅相关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校将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请各二级院部、研究生培养单位在9月1日之前,将检查结果报送教务处、研究生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对落实学位论文作假处理有严格的规定,对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或撤销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二级院部、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武汉纺织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实施细则》要求,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
三、加强教育宣传。各二级院部、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对学生加强教育宣传,重点对一年级新生及毕业班学生,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培养专业学习兴趣;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要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危害和严重后果,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四、严格责任落实。学院院长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主体责任人,要加强统筹指导,亲自部署宣传教育以及专项整治工作;分管副院长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学院专项检查及其它相关工作;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五、严肃责任追究。根据国家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请各二级院部、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近期组织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专项检查(指导教师自查、教研室教师互查、学院教学督导抽查),于9月1日前将本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工作专项自查情况形成文字汇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教务处、研究生处。
联系人:汪老师(教务处)、田老师(研究生处)
办公室电话:59367530(教务处)、59367495(研究生处)
附:
相关文件.rar
武汉纺织大学教务处、研究生处
2018年8月18日
附件:
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报告(供参考)
一、学位论文质量管理情况
(说明:本单位学位授予,学位论文质量监控等情况。)
二、专项检查举措
(说明:本次专项检查采取的措施。)
三、发现问题
(说明:本次专项检查开展以来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具体案例应详实)
四、下一步工作的思路
(说明:建立长效机制等。)
五、有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