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培养单位: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开始,每年下半年会在9月和12月开展两次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现将2024年9月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4年(9月)毕业研究生(含留学生)学位申请安排
时间 | 工作 环节 | 工作内容 | 负责单位 | 备注 |
6月28日前 | 检查培养计划完成情况 | 导师按本专业培养方案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检查研究生完成情况(包括论文、课程、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环节),若未完成的,应尽早补齐。 | 培养单位 | 参照《个人培养计划》及《武汉纺织大学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
7月11日 | 提交论文初稿机检 | 填写《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导师评审表》 说明: 1.由导师审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交教授委员会审查。 2.经导师及教授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各培养单位于7月11日将毕业研究生论文的电子文档(pdf格式,命名“学号+姓名”)上传至研究生管理系统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并提交XX学院2024年(9月)参加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汇总表>,检测通过后才能送出盲审。 | 培养单位 | 参照《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排版 |
未通过检测的,修改后于7月18日前再次上传至研究生管理系统进行二次检测。二次检测不通过,取消本年答辩申请。 | 培养单位 | 未通过检测的处理见:《武汉纺织大学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
注意:1.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应为PDF格式最终版本,仅隐去能反映作者和导师姓名等身份信息的内容;通过检测后,论文不得改动,由研究生院统一送出双盲评审。 2.论文检测分为盲审前检测和答辩后检测2个阶段,并将学术型和专硕型重合比率分别要求,检测结果分为“合格”、“待修改”和“不合格”三项。 (一)盲审前检测 ①合格: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总文字复制比<20%(不含20%)且某段落文字复制比<30%,专硕型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的总文字复制比<25%(不含25%)且某段落文字复制比<30%。 ②待修改: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20%≦总文字复制比<35%(不含35%)或某段落文字复制比≧30%,专硕型研究生学位论文25%≦总文字复制比<35%(不含35%)或某段落文字复制比≧30%,经修改后可重新申请检测,检测后仍不符合要求者,推迟至下一批次重新进行学位申请。 ③不合格:学术型、专硕型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总文字复制比≧35%(含35%)者,推迟至下一批次重新进行学位申请。 (二)答辩后检测 答辩后将对毕业论文再次检测,达到以上文字复制比合格条件并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授予学位;达不到者下一批次重新申请,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说明:①检测结果包含论文中标注引用的部分;②总文字复制比数值均为“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某段落文字复制比为“检测系统自动分段的段落文字复制比”;③文字复制比数值为学校规定最低要求,如培养单位有更高要求,按照培养单位规定执行。 |
8月13日前 | 双盲评审 | 研究生院将毕业论文送出校外参加双盲审,盲评结果将于8月13日前公布。评审不合格的不允许参加本次毕业答辩。 | 研究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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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①双盲评审2票不及格者,直接取消答辩资格,延期毕业(无论评审意见中是否写了建议修改后再答辩,只要2票不及格则延期毕业)。②双盲评审仅有1票不及格,修改后8月17日前再送审1本(费用自理),如若再不及格,延期毕业。③如培养单位有更高要求,按照培养单位规定执行。 |
8月20日前 | 资格审查 | 研究生填写《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说明: 1.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是否完成培养计划要求并对论文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后统一交研究生院复核。 2.审查通过后,方能进行论文答辩。 | 研究生院 | 参照《个人培养计划》、《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及《武汉纺织大学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
9月2日前 | 论文答辩完成 | 由各培养单位根据要求自行组织,并于答辩前7日进行公告。答辩委员会秘书要认真负责地作好答辩记录,按要求填写有关答辩材料,完成指定的会务工作。 | 培养单位 | 参照《武汉纺织大学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
说明:①答辩必须至少邀请1名校外专家参加(答辩时,答辩秘书必须完整记录答辩专家意见,特别是校外答辩专家意见单列提交。上级部门抽检不合格,对校外专家,将作为来年是否可以再邀请其担任答辩专家的依据,对校内答辩专家成员,将酌情减少来年招生指标),学校将指定1名研究生教学督导作为答辩小组成员参加答辩。②答辩时对所有论文均要严格把关。③参加答辩的研究生导师全程回避该生的答辩过程。 |
9月3日前 | 答辩后论文修改 | 依据答辩专家意见修改论文。 | 培养单位 |
9月5日前 | 学位申请及材料归档 | 答辩会结束后,由答辩秘书于3日内将答辩材料整理交培养单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后,9月5日前统一报送研究生院<同时提交XX学院2024届(9月)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汇总表>。 | 培养单位 | 《评审汇总表》不在附件中,届时再发。 |
9月13日前 | 学位评定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硕士学位授予事项。 | 研究生院 | 以学校统一安排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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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