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现就加强和规范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
1.通过协商,我校与相关培养单位正式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同时由对方单位聘任我校有关教师为其兼职研究生导师(或副导师)。
2.因学科发展需要引进的且正在指导原单位研究生的研究生导师(原单位),经学校确认或由学校与对方单位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可以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二、签署协议
1.由学校、学院或导师事先与拟合作单位进行联系,在此基础上,经校、院、导师三方沟通后,由学校或学校授权学院与对方单位签署联合培养协议,由对方单位对我校教师进行导师资格认定,并发放导师聘任证书。
2.学校新引进的具有原单位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获得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和当年的招生资格后,可与原单位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由本人负责与原单位接洽相关事宜。
3.每学期初,学院及时填写《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汇总表》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并附协议作为支撑材料。
三、教育管理
1.联合培养研究生凭协议到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并填报《联合培养研究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和《联合培养研究生安全责任承诺书》。
2.在我校学习期间,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纳入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管理体系,其他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3.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如违反我校校纪、校规,将及时通报对方单位。情节严重者,取消联合培养资格。
研究生院、研工部
2024年12月6日